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学院第三届教代会二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检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研究能力,特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署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同时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第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公开发表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 在学校规定的特级期刊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3.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且在学校规定的级别等同于一级期刊上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包括E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等)。
4. 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且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上发表1篇或在B类期刊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发表一篇与本学科相关、学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被SCI、SSCI和EI收录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字数在4500字以上。若以参与学术专著的撰写替代论文发表,其独立撰写部分字数超过10000字,视同符合学院发表论文的要求。在学院主办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以及学院出版的研究生论文(调研报告、案例研究)集中收录的成果,也视同符合学院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从2012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博硕留学生、高校教师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在此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规定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