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1、为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
1、参与制定或修改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入学后,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研究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2、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撰写;审定论文,提出论文是否推荐答辩和公开发表的意见。
3、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践等,认真检查并进行成绩考核。
4、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研究生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表现,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道德和创新精神;提出研究生阶段考核和毕业鉴定意见。
5、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和面试工作。
6、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三、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近两年作为主持人获得的校外科研总经费,文科类2万元以上,理工类5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或学校认定的级别等同一级的国外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正式出版的专著中执笔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和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二完成人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三完成人获得过一等奖以上);
4、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主讲或合作讲授一门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硕士生课程;
5、能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书籍和文献资料。
6、每三年考核一次。
四、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两年。
1、指导的学位论文经上级抽查评定为不合格或评定成绩65分以下且排名位列全省后10%的。
2、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取消导师资格。
1、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2、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3、其他经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
五、本规定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管理学院
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