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认定条件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格认定标准
(一)学生资助对象分为重点资助对象和普通资助对象。
1.重点资助对象:认定条件中所述的特殊群体以及其他情况导致需要重点资助的学生。
2.普通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和建档条件的。
(二)重点资助对象和普通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重点资助对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的6%。
三、评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网站通知、召开班会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事项,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学生本人应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班级评议小组通过辅导员或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评议结果报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对第一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公示。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应及时删除相关公示信息。对第一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学院原则上不再公示。
四、扶持资助对象的具体措施
资助对象优先享受学校、社会等提供的各类资助;学校优先安排、推荐重点资助对象勤工助学;资助对象优先享有助学贷款;品学兼优的资助对象(含重点资助对象)可申请浙江省政府奖学金,重点资助对象可申请国家、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助。学院将努力创造条件,争取为资助对象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扶持。
五、实施与解释
本细则制订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