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60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近两个学年内获得过学校奖学金。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重复获得。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推荐申请。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学院评议,以品学优秀者优先,即在排名位于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情况下,按申请学生的荣誉级别排列,同一级别下获奖次数多的优先考虑,个人奖优于集体奖。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评议兼顾困难等级和获奖情况,获奖学生候选人必须为近两年学院评定的资助对象,同一奖项下按照荣誉进行排名:1.三好学生,2.优于优秀学生干部,3.优于优秀团干;同一荣誉下按照综测成绩进行排名。
资助对象兼顾顺序:
1. 重点资助对象、近两年获得综合奖学金;
2. 普通资助对象、近两年获得综合奖学金;
3. 重点资助对象、近两年获得能力突出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学金;
4. 普通资助对象、近两年获得能力突出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学金;
5. 重点资助对象、近两年获得单项奖学金;
6. 普通资助对象、近两年获得单项奖学金;
以上同等条件下对确立升学志向的同学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名单需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国家励志奖学金。追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院学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