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更加规范地进行金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文件精神和《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当年度获得校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校奖学金等级更高的学生。
(二)在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全专业前50%,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奖等级更高,经校团委认定奖项含金量更高的同学。):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按科技处认定标
准)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际和全国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经教务处或团委认定)。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普通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或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经体工部认定)。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一等奖以上)。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经校团委认定)。
7、参加社会实践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奖项)。集体项目应为团队核心成员(经校团委认定)。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生处根据奖学金名额,参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和比例,将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下达至各学院。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九月初启动,十一月初结束,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与公示、学生处汇总并复核、学校审批、推荐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获省政府奖学金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在申请表院系评审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申请表、相关材料以及学生名单备审表(附电子表)报学生处。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省政府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