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1浏览次数:3030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学院第三届教代会二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检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研究能力,特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署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同时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第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公开发表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 在学校规定的特级期刊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3.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且在学校规定的级别等同于一级期刊上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包括E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等)。

4. 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且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上发表1篇或在B类期刊上发表2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发表一篇与本学科相关、学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被SCIS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字数在4500字以上。若以参与学术专著的撰写替代论文发表,其独立撰写部分字数超过10000字,视同符合学院发表论文的要求在学院主办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以及学院出版的研究生论文(调研报告、案例研究)集中收录的成果,也视同符合学院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从2012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博硕留学生、高校教师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在此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规定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