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9浏览次数:4079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检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研究能力,特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应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署名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相同学科领域的本院教师)。

第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撰写的学术论文应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或被SCI、SSCI、E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期刊或者会议论文,发表论文字数在4500字以上。若以参与学术专著的撰写替代论文发表,其独立撰写部分字数应超过10000字。

第三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获得学校认定的A类竞赛项目以及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视同符合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人论文发表要求。

第四条  留学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在本规定之列,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公开发表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校规定的特级期刊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必须原发在学校规定的一级期刊上。

(三)在学校规定的级别等同于一级期刊上发表2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须署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同时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具体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适用于我院所有在读研究生。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017年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