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3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并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并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在接到奖励名额后,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比例,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及时将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开展评审。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每年9月中旬启动,11月中旬前结束,严格按照学生申请的程序进行。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院将下发《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工商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学生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的材料,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学办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二)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公开评选。

1、对申请人的材料集中公开展示;

2、由学办主任、教师代表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为参评学生打分;

3、评委依据参评学生ppt演讲、评委问答、学生问答等环节进行打分;

4、得分当场公布,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入选学生名单并择优推荐一名学生参与学校特别评审活动通过展板及学院网站进行公示,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在申请表院系评审意见栏上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申请表、相关材料以及学生名单备审表(附电子表)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生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确定部分名额进行全校差额评审,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工商管理学院学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