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25日)

发布时间:2021-10-19浏览次数:139

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强学院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关于试点改革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入学后,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研究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二)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撰写;审定论文,提出论文是否推荐答辩和公开发表的意见。

(三)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践等,认真检查并进行成绩考核。

(四)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研究生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表现,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道德和创新精神;提出研究生阶段考核和毕业鉴定意见。

(五)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和面试工作。

(六)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定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是指经过规定程序评定、在某一特定专业或研究方向指导硕士生的资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一个专业或研究方向上担任指导教师。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导师指导硕士生的专业或研究方向。

第五条  学院新增的硕士点,在申报时作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教师即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目录外自主设置硕士点,在申报时作为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即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

第六条  调入学院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学院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可取得学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院新增硕士生导师每年评定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议、推荐,并经学校规定程序通过,方可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八条  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不存在学校学院认定的教学事故、学术不端、师德师风问题等。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近两年作为主持人获得的校外科研总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按照科研部办法认定归属)在学校认定的一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学校认定的级别等同一级及以上的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正式出版B类以上专著共2次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和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二完成人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三完成人获得过一等奖以上);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主讲或合作讲授一门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硕士生课程;

(五)能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书籍和文献资料。

第九条  若申请人为讲师或相当专业职称,满足第八条除第()款外的其他各项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近两年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和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1项,或以前五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按照科研部办法认定归属)在学校认定的一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学校认定的级别等同一级及以上的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正式出版B类以上专著共3次以上,也可提出申请,经本办法第七条程序通过后,可指导硕士生。

 

第四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动态遴选

与师生双向选择

第十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动态上岗考核周期为3年1次,由学院组织实施,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时原则上要能带满一届。

(二)年均成果要求(按学校有关高层次成果计分的办法认定):学术型硕士生导师0.5分(只包含科研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0.4分以上(同时包括科研类教学类成果)。

第十一条  实行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在新生报到入学后完成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导师指导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数目的确定办法: 

(一)本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或因工作需要,人事关系不在学院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符合学院关于硕士生导师上岗条件动态考核基本要求的,可指导硕士生1人。

(二)坚持立德树人,在教书育人方面具有良好表现,展现良好的师德师风,并聘任在本学院专任教师(含职能部门“双肩挑”聘任在本学院专任教师)2-3级岗或省级以上人才或学位点负责人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符合学院关于硕士生导师上岗条件动态考核基本要求的,可指导硕士生2人。 

(三)坚持立德树人,在教书育人方面具有良好表现,展现良好的师德师风,并聘任在本学院专任教师(含职能部门“双肩挑”聘任在本学院专任教师)在近三年主持有国家级基金项目或者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或发表2篇一级期刊论文或者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1项,可指导硕士生2人;符合上述条件,且聘任在专任教师2-3级岗或省级人才或国家级人才的,可指导硕士生3人;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者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指导硕士生3人。

(四)浙江省教育厅研究生论文质量抽查在60分以下的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硕士生数量减1人;若导师一年内未曾参与硕师生培养工作(包括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最终答辩),其下一年度硕士生指导名额扣减1人;校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当年指导硕士生数量可增加1人,但当年指导的硕士生总数不超过3人;省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当年指导硕士生数量总共可增加2人,但当年指导的硕士生总数不超过3人。

(五)首次指导硕士生的人数一般为1人。讲师职称的硕士生指导老师指导人数总数不超过2人,且只能够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

第十三条  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生数最多不超过8人。每年硕导可指导名额名单经工商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数目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两年。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经上级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应予取消导师资格。

(三)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四)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其他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

上述情况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议后最终确定。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的规定》《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指导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数目确定办法》同时废止。